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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,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VOCs)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、监测要求,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依据GB/T1.1-2009规则起草。
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,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 (DB44/27-2001)中相应的内容。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、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吴对林、谢宏琴、张永波、钟丽琼、李美敏、万开、江创基、黄伟峰、廖程浩、
曾绍汉、莫仲荣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。
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