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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,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 VOCs)含量限值,规定了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限值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、监测要求,提出了 VOCs 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依据 GBT1.1-2009 规则进行起草。
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,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7-2001)中相应的内容。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、华南理工大学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永波、张晖、刘乙敏、叶代启、王明旭、廖程浩、刘剑筠、杨利娴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0 年 10 月 22 日批准。
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