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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简称VOC S )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、监测要求,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依据 GB/T 1.1-2009 规则进行起草。
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,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 (DB44/27-2001)中相应的内容。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、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蔡慧华、徐家颖、罗超、郑丽琴、谭赟华、刘玲英。
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0 年 10 月 22 日批准
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