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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DB44 27-2001)

发布日期:2020-05-26
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。

本标准是对 DB 4427-1989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修订。

本标准与 DB 4427-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
—— 按 GB/T 1.1-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;

—— 明确适用范围;

—— 增加术语和定义;

—— 调整控制区划分;

—— 采用年限制;

——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;

—— 对火电厂、锅炉、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;

—— 新增控制项目 18 项,减少硫化氢、二硫化碳等 2 项,将苯、甲苯、二甲苯分别定值;

—— 二氧化硫、氟化物、氯气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

浓度适当从严;

—— 氮氧化物、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;

——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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