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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。
本标准是对 DB 4427-1989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修订。
本标准与 DB 4427-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 按 GB/T 1.1-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;
—— 明确适用范围;
—— 增加术语和定义;
—— 调整控制区划分;
—— 采用年限制;
——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;
—— 对火电厂、锅炉、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;
—— 新增控制项目 18 项,减少硫化氢、二硫化碳等 2 项,将苯、甲苯、二甲苯分别定值;
—— 二氧化硫、氟化物、氯气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
浓度适当从严;
—— 氮氧化物、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;
——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。